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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家庭琐事,再婚老人又离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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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11-21 15:38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因家庭琐事,再婚老人又离婚?下面跟杨浦离婚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:
  7年前,顾女士与大她17岁的曹某登记结婚。去年,由于家庭原因,顾女士与曹某的婚姻出现变故。曹某向法院提出离婚。顾某本身没有生活来源,而在曹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10万余元存款,也早已被曹某的子女取走。孤身一人的顾某年已六旬,晚年生活没有保障。
  2011年曹某因病住院,顾某忙前忙后照顾,不辞辛劳。在曹某住院期间,因为照顾曹某的问题,顾某与曹某的子女产生矛盾。2011年8月,曹某以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、婚前缺乏了解、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,特别是因病住院期间顾某带走了家里的存折为由,向法院提出离婚。
  顾某早在外地一橡胶厂工作,工厂倒闭后失业,后丈夫去世,回滨州老家,经人介绍结识曹某。顾某表示,两人婚前有着较多的了解,经充分考虑后才决定登记结婚。
  2011年8月23日,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电话:称一老年妇女因婚姻纠纷需要法律援助。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律师于军峰承办该案。
  于军峰接案后,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再婚离婚纠纷案件,原告有退休金保障提出离婚,而受援人无任何经济来源,离婚后其生活保障是一个重要问题。律师认为该案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“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,分割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时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”。
  2011年9月28日,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:一、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顾某离婚;二、婚后共同财产彩电一台归被告顾某所有,原告曹某婚前房屋一套及婚后共同财产冰箱一台归曹某所有;三、原告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顾某人民币50000元。本案取得了令人较为满意的效果,也使老年人顾某在以后的岁月里有了一定的生活保障。
  专家介绍,年龄相差大,身体健康状况不同,婚后不协调难以避免。这造成了现在这类婚姻往往走入“短”(认识时间短)、“平”(感情平淡)、“快”(离婚快)的怪圈。专家提醒说,老年人找伴侣不能操之过急,要求稳。老人再婚寻找年轻配偶这类婚姻是有功利色彩的,互相都有求于对方,是典型的资源交换型婚姻,所以更需要双方自觉地进行感情维护和法律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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